××××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依申请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 ×××字第××号
原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被告×××,……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第三人×××,……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 除当事人的称谓外, 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 ( 写明案由) 一案中, 原告 ( 或者利害关系人) ×××认为…… (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理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 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 。
本院认为,…… ( 写明应当停止执行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裁定停止执行的, 需写明 “ 第 ( 二) 项” ) 的规定,裁定如下:
…… ( 写明裁定结果) 。
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