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用。 2.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当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所要求的条件,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或者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