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五百四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用。
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也可以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具体申请的事项作出审查和裁定。
3.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国籍及住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4.人民法院在通知被申请人后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可以组织询问并在裁定书案件由来部分中写明。
5.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主要包括:第一,仲裁裁判事实。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间、仲裁裁决的裁项、该仲裁裁决是否已经生效及生效时间。第二,审查的法律依据。我国与该外国是否参加了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缔结了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如果我国与该外国没有参加纽约公约或者缔结双边条约或者协定,也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第三,审查结论。对该仲裁裁决是否符合相关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协定或者互惠原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作出分析认定,表明本院对该裁决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