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仲裁裁决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用。 2.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当申请人坚持不申请认可, 而直接申请执行的,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认该仲裁裁决的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裁定书(驳回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仲裁庭……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称,…… (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陈述意见称,…… (写明被申请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 (写明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