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仲裁裁决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本样式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用。
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年××月××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仲裁庭于××××年××月××日作出的……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 (明确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