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仲裁裁决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本样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用。

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申请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认台……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仲裁庭……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 (写明准许撤回的理由)。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第十二条、…… (写明公约、条约、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