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函供向在既非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也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法人和非中国籍自然人送达司法文书时使用。 2.本函由提出司法文书送达请求的法院制作并加盖该院院章。 3.本函需附译文。 4.本函译文的语种应与所送达文书的译文语种一致。 5.本函所送达的文书清单中所列的各项文书名称的译文,应与实际送达的各项文书名称的译文一致。 6.本函及其译文无需编号,随需要送达的司法文书一并报送。

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域外送达请求转递函(供通过外交途径委托被请求国主管法院向在外国的法人和非中国籍自然人送达用)

协助送达函


×××国主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写明案由)一案,需向下列当事人送达有关司法文书。请贵法院协助送达并及时将送达结果通过原途径退回。
  受送达人:×××

  国籍:×××国 (如无法确定,此项可删除) 

  送达地址:×××国
  (此处打印或粘贴已打印好的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地址,确实无法打印的,手写外文地址应当清晰、可辨认)
  所送达的文书清单:
  1.××××
  2.××××
  3.××××
  4.××××
  5.××××
  6.以上文书的译文
  以上文书及译文各两份。

××××人民法院  
××××年××月××日 
(加盖承办法院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