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本函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向高级人民法院转递外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时使用。

协助外国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转递函(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向高级人民法院转递外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用)

协助外国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转递函 

(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请求) 


编号(自动生成) 

××××高级人民法院: 

  我局收到×××国通过外交途径就×××(原告、上诉人等)与×××(被告、被上诉人等) ……(写明案由)一案提出的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请求。现将该国转来的调查取证请求书及所附材 料转去,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办理结果报我局。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