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公证文书/公证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公证书的制作 1.证明合同(契约)、遗嘱、签名、印鉴等事项的公证词(指公证书的文字内容),只是寥寥数语,可以印成填空式的文书用纸。但收养子女、财产继承等类公证书,则须根据具体情况,逐件拟制。 2.成批的公证事项,如房产管理局与租用房屋的单位或个人,普遍重新签订《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供电局与农村乡镇全面签订《供用电合同》;粮食局与建筑公司签订成批的、同一规格的《建筑粮仓合同》;粮站与各乡镇油厂签订《委托加工菜籽油(或豆油、桐油)合同》等等,不仅对所订的合同可以统一审查修改或统一代拟,由有关单位统一印制,而且还可以把填空式的公证词拟好,附印到合同(协议书)的后面。这样在办证时可以大为简化手续。但仍须逐件审查办理,于填写公证词以后,逐件加盖公证处公章和其他各种应盖的印章。 3.公证书的内容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所以公证书稿制成后,应交当事人自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 4.送证上门。其做法主要有三:①就地弄清情况,回公证处办证。②当场拟好公证词,交当事人自阅或宣读经当事人同意签字后,带回公证处签发打印、送达。③填空式的公证书,个别因情况确有必要,可事先盖好公章由公证员带下去就地填发。总之,不能携带公章,上门办证。 5.在公证书中,不应写收取公证费数、制发公证书份数等不属于公证证明的内容。

强制执行公证书​

强制执行公证书


                    (  )  字第  号
  据债权人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    与债务人     日签订了《   合同》,并经   公证处公证,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  应于    偿还给债权人    ;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  应于  日前,将所欠本金    元、利息    元,合计     元(或  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
  逾期不付,债权人   可持本公证书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x x 省 x x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