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行政诉讼文书/第一审文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首部
(1)标题,写明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 X X X 人民法院”及文书名称“行政裁定书”。
(2)编号,按制作顺序填列“( X X X X) X 行 X 字第 X 号”。
2.正文
(1)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或名称基本情况,是公民的,写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其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本院于 X X X X 年 X X 月 X X 日作出( X X X X )X行 X 字第 X 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日期及文书编号。
(3)“现因”后,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4)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即“依照 的规定,裁定如下”,在《行政诉讼法》未对财产保全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此处可填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X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5)裁定结果,写明“解除对 X X X 的 的查封”空中的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
3.尾部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注明裁定日期,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
X X X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X X X X ) X 行 X 字第 X 号
原告:
被告:
本院于X X X X 年 X X 月 X X 日作出(X X X X) X 行 X 字第 X 号财产保全的决定,现因 ,依照 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X X X 的 的查封。
审判长 X X X
审判员 X X X
审判员 X X X
X X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X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