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管辖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