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XXX人民法院审理X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犯XX罪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刑初……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
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刑初……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刑初……号刑事判决的第X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注意:在自诉案件中
1.自诉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原审被告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第二项写“原审自诉人”;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第二项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2.如果自诉人有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分别在各自的项下增写“诉讼代理人”项或者“辩护人”项。
3.如果自诉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应当把“上诉人(原审XX人的X定代理人)”项增写在被代理人之前,随后续写“原审自诉人”项或者“原审被告人”项。
4.在共同犯罪案件的数个被告人中,有的上诉,有的不上诉的,前面列写提出上诉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后面续写未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项。首部的原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项作了改动之后,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段以及其他有关各处,应当注意作相应的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