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执行业务文书/申请执行及委托执行书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文书供髙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案件时使用。 2.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省以外的案件,除少数特殊情况之外,应当委托执行。需委托执行的,报省髙级人民法院统一办理委托手续。 3.省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执行案件,应以委托执行为主。如需委托执行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执行案件,是否委托执行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决定;如需委托执行的,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4.受托法院应当于收到委托执行手续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委托手续不全的,执行期限自受托法院收到齐全手续之日起算。 5.受托法院在办理受托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如予执行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首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査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然后将书面意见及时转交作出法律文书的法院处理。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收到受托法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于二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其答复意见执行。超过二个月未出答复的, 受托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并抄告其上级法院。

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
X X X人民法院
受托执行案件交办函

(X X X X ) XX委执XX号

X X X人民法院:

现将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 X X委执X字第X号委托执行案件交由你院执行,请你院接到本交办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有关规定》,抓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院。

附:

1.申请执行书

2.本院(或X X X人民法院)(X X X X ) ……XX……号X X书X份

3. 立案审批表复印件X份

4. 有关材料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

XXXX年XX月XX曰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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