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分类】:法院文书/民事诉讼文书/调解

【重要文书】:非重要文书

【文书说明】:1.本样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一项制定,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用。 2.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调解书(简易程序用)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 (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庭前调解的,不写开庭情况)。

……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经本院委托…… (写明受委托单位)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分项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调解协议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则不写)。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 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