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刑初……号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XXX人民检察院以XX检XX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XX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XXX及其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翻译人员X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XXX、书证XXX、证人XXX证言、被害人XXX陈述、XXX公安局(或检察院)的勘验、检查笔录和XXX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写明定罪量刑理由,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是意见,予以回应)。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XX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