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XX)……刑执……号
罪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住址)
XXXX年XX月XX日,本院作出了(XXXX)X刑X……刑事判决(或者裁定),以……罪,判处被告人XXX……(具体刑种、刑期)、宣告缓刑……(刑期)。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XXX执行机关于XXXX年XX月XX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XXX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简述公安机关提出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详述查证后认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缓刑的具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XXXX)……刑X……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XXX宣告缓刑……(期限)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XXX收监执行原判……(刑种、刑期)。(刑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院印)
XXXX年XX月X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