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XX)……刑再初……号
原公诉机关:XXXX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XXX(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人民法院审理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XX罪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刑X……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写明提起再审的根据或者再审案件的由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XXX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XXX、原审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概述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的意见,应当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就诉讼双方对原判有异议的事实、证据作出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分析论证,具体写明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XXXX)……刑X……号刑事判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X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