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XX)……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XXX人民法院审理X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X犯XX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包括判处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是正确的。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逐一进行回答,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院印)
XXXX年XX月X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