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XX)……刑核……号
原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XXX人民法院审理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XX罪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XX罪,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具体刑罚)。控辩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XXX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理由)。
经复核查明,……(写明经复核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无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特殊情况)。
本院认为,……(阐明本院核准或者不核准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表述为:
“核准XXX人民法院(XXXX)……刑X……号以被告人XXX犯XX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具体刑罚)的刑事判决。”
第二,不予核准的,表述为:
“一、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刑X……号以被告人XXX犯XX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具体刑罚)的刑事判决。
二、发回XXX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院印)
XXXX年XX月X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