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XXXX)……刑执……号
罪犯……(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服刑处所)。
XXXX年XX月XX日X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X犯XXX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X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XXX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刑终……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XXX监狱于XXXX年XX月XX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XXX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XXX监狱)……(简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XXX因犯XX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XXX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后,于XXXX年XX月XX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XXX确无故意犯罪(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写明查实的具体事实)。
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第XX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X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院印)
XXXX年XX月X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